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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发布时间:2023-09-04
为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为市场主体修复信用信息提供确定的指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信息修复的概念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一)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三、信用信息修复适用主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一)公示期限 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2.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50000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4.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5.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二)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特殊领域的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三)申请修复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申请修复途径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线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提交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行政相对人可持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在“信用中国”网站按要求提交修复申请。 3.个体工商户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参照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按要求提交修复申请。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五)申请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办理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需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或者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六)申请修复办理流程及时限 修复申请提交后,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者地方平台网站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及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信用中国”网站通过预留手机号码向经办人发送“办理进度查询码”,经办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七)公示信息异议申诉 经办人认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修复渠道。向发布法院按规定提交申请,可拨打发布法院电话或者拨打12368山东诉讼服务热线咨询。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2.修复渠道。禁入期满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移出名单终止公示,咨询电话:0531-51769151。 (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修复渠道。通过省统计局邮箱(zhifaju@shandong.cn)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51654。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名单 1.修复条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 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 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2.修复渠道。向税务案件承办稽查局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82613709。 (五)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修复渠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sd.gsxt.gov.cn/index.html)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咨询电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首页底端“业务咨询与技术联系方式”。 (六)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第二(六)“黑名单”移出,管理期满后,被惩戒对象可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移出申请后,确认整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级审核报送至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应急管理部认定并公告后,省应急管理厅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山东”平台,停止“黑名单”信息公告。 2.修复渠道。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87935。 (七)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修复渠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81379,51781380。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 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 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 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修复渠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88208。 (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修复渠道。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信息系统(http://117.73.254.124:6807)在线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62239。 六、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等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修复渠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sd.gsxt.gov.cn/index.html)在线提交申请,咨询电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首页底端“业务咨询与技术联系方式”。 (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 1.修复条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2.修复渠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531-51781379,51781380。
附件:各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咨询电话
(本指南仅为信用修复条件及程序的简要说明,不作为约束性法律文件,具体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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